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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心、物欲与制度
来源: | 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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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过来,一旦回归到生活的正常状态,人的这种不忍人之心就可能被遮蔽。关于这一问题,孟子曾与人进行过详尽的讨论:

 

  公都子问曰:“钧是人也,或为大人,或为小人,何也?”

 

  孟子曰:“从其大体为大人,从其小体为小人。”

 

  曰:“钧是人也,或从其大体,或从其小体,何也?”

 

  曰:“耳目之官不思,而蔽于物。物交物,则引之而已矣。心之官则思,思则得之,不思则不得也。此天之所与我者,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弗能夺也。此为大人而已矣。”

 

  人性本善,但是,这种善的倾向和潜能只是处于“端”的状态。端者,首也。就像孟子所举的例子,这就是好像泉源,仿佛火种,或者仿佛种子。它们要成为泉水,成为大火,成为参天大树,需要人的有意的养护。

 

  这就是需要借助于“思”的功夫。所谓思,就是内自反省,这是人之为人的一种自觉。人如果能善用“思”的功夫,就可以养护那不忍之心,而成就现实的仁善的行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自觉,那这个火种就可能摇摇曳曳,甚至于被外界的风吹熄。

 

  这外界的风就是“物”,就是人的利己的物质欲望。人具有不忍之心,但是,人也生活于现实社会中,不得不解决个人的柴米油盐、房子股票。不忍之心让人的心灵敞开,关爱他人,物质欲望则让人的心灵封闭,仅关注自己。人当然不可能完全放弃后者,但是,人也不当完全沉溺于后者。健全的生活在于平衡心、物,这就需要借助于“思”的能力。人如果善用思的能力,那就可以在解决自己物的需求的同时,也让不忍之心有发挥的空间,也即同时做到利己与爱人。如果人不能善用思的能力,那人就会蔽于物,人的不忍之心就会被物欲所遮蔽,而完全从事于满足自身物欲的事情之中,对他人的疾苦无视、冷漠。

 

  现实社会的人就是因为思的能力,而出现了分化:有些人具有较强的思的能力,能够养护甚至扩充自己的不忍之心,他们成为“大人”,或者“君子”。有些人则不能,他们也就处于“小人”的位置。小人之成为小人,不是因为他们本没有仁之端,生来就是小人,而是因为,他们没有善用自己本来也具有的思的天赋,克制物欲,养护自己的仁心。

 

  另一方面,外在环境对于人,尤其是“中人”的仁善行为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这包括法律、政制、民风以及时代的哲学观念。它们构成了一种更为庞大的“物”。在中国历史上,战国,尤其是秦,就处于物质主义观念的支配下。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不要说人们没有慈善公益之心,就是一家之内,也是商业关系,如贾谊所观察到的:“假父锄杖彗耳,虑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虑立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睨。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虑非有伦理也,其不同禽兽,仅焉耳。”

 

  一个普通人生活在这样的时代,必然习染于普遍的时代精神,斤斤于锱铢之利的计较,其不忍之心将会被完全抑制,人也就如同禽兽般生活。

 

  不过,按照儒家思想,这并非人之本性。每个人把所有人视为敌人,人人相互以经济人对待的状态,这其实是悖逆于人性的。在孟子看来,不忍之心和思的能力,都是上天所命于人者,是人的自然。此即《中庸》首句“天命之谓性”的含义所在。人很自然地会听从这一天命的指引,掀开物欲的遮蔽,面向自己的本心。因此,慈善公益事业始终是有其自然的动力的。即使在物质主义的时代,人追求合乎人性的生活的内在动力,也会驱动人们摆脱主流物质主义观念的控制,尤其是在发生某些极端事态的情况下——当下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

 

  制度也至关重要。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让人的慈善公益之心,最为便捷地转化成公共行为。人具有慈善公益之心是一回事,历史地从事慈善公益实践是另一回事。前者是自然的,后者是人为的,因而也是需要成本的。人们从事慈善公益事业,需要付出时间、金钱,并消耗其他资源。不应该指望人人是圣贤,现实生活中的人在实施生活的行动,包括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时候,不可能不做成本—收益的考量。

 

  制度则决定生活的成本。一个社会,假如它的伦理、法律、政治等方面的制度比较健全,人们从事这种活动所需付出的成本非常低廉,那么,就会有更多的人在自身不忍之心的驱动下,从事慈善公益事业。

 

  反过来,不合理的制度,则会抑制人们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热情。不合理的制度会让人们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成本升高。一旦成本达到一定程度,物欲就会从心灵的后门挤进来。人们会觉得付出太多了,而放弃努力。当代中国关于慈善公益事业的诸多法律、制度,就人为地推高了人们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成本。很多人本来具有相当强烈的慈善公益之心,而面对太高的成本,也不能不作罢。这样的制度当然应当予以彻底变革。

 

作者: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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