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首页推荐栏目 > 发展思考

《周礼》中的人道和谐思想
来源:人民法院报 | 2012-02-03
打印 复制 点击量:4457

    这里从两个方面探讨了《周礼》中的司法思想,认为“肺石”制度(类似于后世的“直诉”制度)、缓刑制度、三刺三赦三宥制度及聚教罢民制度等等都体现了一种人道的司法理念,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又认为《周礼》将“谐和”即和谐当成一种最高的司法价值来追求,主张通过实行调解制度或其他具有人道精神的司法制度来促进和谐。《周礼》的上述制度设计及其中体现的司法理念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周礼》是儒家经典之一,也称《周官》或《周官经》,全书共有《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六篇。其中《冬官司空》早佚,汉时以《考工记》补之。历代注释《周礼》的代表作有东汉郑玄《周礼注》、唐贾公彦《周礼正义》、清孙诒让《周礼正义》等。

 

  《周礼》是“搜集周王室官制和战国时代各国制度,添附儒家政治理想,增减排比而成的汇编。古文经学家认为周公所作,今文经学家认为出于战国,也有人指为西汉末年刘歆所伪造。近人曾从周秦铜器铭文所载官制,参证该书中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学术思想,定为战国时代的作品。”“作者或得见西周王室档案,故所述古制,极为纤悉具体,当然其中也参入作者之理想。……《周礼》为先秦典章制度之重要文献,对后世政治制度影响极大。如由北周迄于清代之国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制度,即本于《周礼》之六官。”

 

  也有学者指出:“《周礼》虽非西周的作品,更非周公所作,而出于战国人之手,但其中确实保存有大量西周史料,只要我们善于择别,并证以其他先秦文献和出土资料,就可以为今天研究古史、特别是西周史所用。”张亚初、刘雨合著的《西周金文官制研究》通过将《周礼》与西周金文中所记职官的比较研究,“发现西周金文中的职官也有许多与《周礼》所记相合”,《周礼》与西周金文“有如此众多的相似之处,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偶然的巧合,只能证实《周礼》一书在成书时一定是参照了西周时的职官实况”。“《周礼》一书在其主要内容上是参照了西周官制的,《周礼》的作者一定是一位十分熟悉西周典章制度的宿儒。所以,我们认为对《周礼》一书似有重新认识的必要。对这部书过去一段时间的研究多从否定方面出发,而今后有必要多从肯定方面,援引第一手金文材料,找出其合于西周制度的内容,充分利用它帮助我们开辟西周职官研究的新途径。”上述说法值得我们借鉴。

 

  下面,我们将对《周礼》中的司法思想略作考察。

 

  人道司法观

 

  《周礼·秋官》:“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意思是说,用肺石使穷苦无告之民的冤辞能够上达,凡是孤独无靠、年老幼弱之民想向上申诉,而其长官不予转达的,就在肺石上站立三天,然后由朝廷官员听其诉说冤屈,并报告朝廷,惩罚其长官。这近似于后世的“直诉”或“越诉”制度,该制度对蒙受冤屈者提供了一条救济的途径,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纠正,故在当时也称得上是“善制”,因此可以说它体现了一种人道观念。

 

  《周礼·秋官》又载:“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意谓若国家发生大灾荒,就应该用荒年减灾之法来处理相关事宜,如命令灾区移民,运输救灾财物,加强纠察守备,减缓刑罚。在这里,主张在荒年“缓刑”,反映了一种人道的司法观念。

 

  《周礼》还提出了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也反映了一种人道精神。“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周礼·秋官》)大意是,“司刺”之官掌管三刺(三次讯问)、三宥(三次宽宥)、三赦(三次赦免)之法,以协助大司寇审理狱讼。所谓“三刺”,一是指讯问群臣的意见,二是指讯问群吏的意见,三是指讯问群众的意见。所谓“三宥”,一是指宽宥因看错人而杀人者,二是指无心而杀人者,三是指因忘记某处有人而误杀人者。所谓“三赦”,一是指赦免幼小的犯罪者,二是指赦免年老的犯罪者,三是指赦免痴呆的犯罪者。

 

  关于“不识”,郑注(郑玄《周礼注》)曰:“识,审也。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郑注曰:“若举刀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郑注曰:“若间帏薄,忘有(人)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以上说法为我们准确把握“三宥”的含义提供了方便。

 

  “三刺”要求在涉及重大犯罪案件的审判时,要注意听取官民的意见,使判决能够顺应民意,这一做法当然符合人道原则。“三宥”强调对过失犯从轻论处,“三赦”要求对老幼痴呆者免除刑事责任,也都体现了一定的人道精神。因此可以说,上述几种司法制度均是基于一种人道的司法理念而创设的。

 

  《周礼·秋官》还对“司圜”这一狱官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意谓对那些横行不法的不良之民,司圜将其拘禁并进行教育,去掉其冠饰,将罪状写在方版之上并由其背着(耻辱刑),让其进行劳动,如能改过,重罪拘禁三年后释放,中罪二年后释放,轻罪一年后释放;如不能改过而逃出监狱者,抓住后则处以死刑。凡被释放出狱者,三年内不得按年龄与乡民排列尊卑位次。凡在监狱中被处以耻辱刑者,不能再施以肉刑以损害其身体,罚服劳役者也不罚没其财产。《周礼·秋官》另有一段相似的记载:“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可与以上引文比照观看。由此可见,“以圜土聚教罢民”制度也体现了一定的人道精神,它注重对被监禁者进行劳动改造、教育感化,并且对其要“不亏体”、“不亏财”,这在当时来说符合一种人道的司法理念。

 

  和谐司法观

 

  《周礼》认为,司法的目标就是追求社会的和谐、国家的稳定和政权的长治久安,并且主张在司法领域通过某些具体的制度安排来促进社会和谐。例如,通过实行调解制度来实现社会和谐。《周礼·地官》曰:“调人掌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难,郑注曰:“相与为仇仇。”这里指纠纷。“调人”是负责调解的官员,其职责是通过调解来化解民众之间的纠纷,达到社会和谐。“谐和”即和谐。

 

  《周礼·天官》曾提到周代以“六典”治国,六典分别是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并认为《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刑典》“以洁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这就是说,《礼典》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国家与社会的和谐,而根据周代“出礼入刑”的观念,违反礼的规定要受到刑事制裁,那么可以说刑罚也是辅助礼达到和谐的目标。因此,如果说周代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是社会和谐,当不为过。

 

  《周礼·秋官》曰:“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又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注释者指出:“据郑《注》,邪恶轻于过失:邪恶,是指不尊敬长者和老人、言语伤人之类而尚未构成犯罪;过失,则是指酗酒争讼,或以兵器误伤人之类,已经构成犯罪。”(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03页)引文句意谓“司救”之官负责了解民众的邪恶和过失,并对其加以责罚,用礼来防禁和挽救他们。凡属“邪恶”之民,三次谴责还不改悔则加以挞罚,三次挞罚而不改悔则施加明刑,令其坐于嘉石之上羞辱他,再转交司空处服劳役。对“过失”犯罪者,三次谴责而不改悔则加以挞罚,三次挞罚而不改悔则关进圜土(监狱)。据上所述,对待品行不端或过失犯罪者,要进行谴责、挞罚或施以耻辱刑,对不改悔者则进行必要的处罚,其目的在于挽救他们,让他们回归正途,以利于社会和谐。而非唯惩罚是用,把刑罚当成目的,如果过分迷信刑罚的暴力作用,则无助于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从两个方面探讨了《周礼》中的司法思想,认为“肺石”制度(类似于后世的“直诉”制度)、缓刑制度、三刺三赦三宥制度及聚教罢民制度等等都体现了一种人道的司法理念,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又认为《周礼》将“谐和”即和谐当成一种最高的司法价值来追求,主张通过实行调解制度或其他具有人道精神的司法制度来促进和谐。《周礼》的上述制度设计及其中体现的司法理念值得我们加以借鉴。

 

(作者:崔永东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刘永锋

相册排行

相关评论 查看全部(0)
发表评论

主办:中国孔子基金会 中国孔庙保护协会  承办:中国孔庙信息化平台工作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六铺炕街15号   邮编:100120   电话:010-82088883

   copyright© 2010-2020 孔子文化传播中心版权所有 网站编号1072813

       京ICP备10218816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