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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古籍点校案获赔17万
来源:《法制晚报》 | 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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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耗费20年点校出的《二十五史》,被轻松收录进现代数码产品,中华书局以侵权为由将北京国学时代传播公司诉至法院。

 

  这起被业内人士称为古籍点校“世纪第一案”的案件终审落判,国学时代公司被认定构成侵权,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17万元。

 

  作为《二十五史》的著作权人,中华书局公司诉称:1959年到1978年间,中华书局邀请百余专家,对《二十五史》整理并付诸出版。国学时代公司制作、销售的笔记本电脑、U盘等八个产品以及网页中,收录了点校本《二十五史》,侵害了中华书局的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国学时代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96.2万元。由于涉及中国典籍的代表作品,加上索赔数额上百万,该案被业内人士称为古籍点校“世纪第一案”。

 

  国学时代公司辩称,国学时代公司的《二十五史》有独立的创作形成过程,是独立研发的高科技产品。该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古籍点校结果最终都会趋同,因此不存在侵权。

 

  法庭审理时,曾经随机选取《史记》、《三国志》、《隋书》、《旧唐书》四部书稿中共计107.2万字内容进行比对。最终法院认定,国学时代版《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版《二十五史》存在高度近似。

 

  法院认为,在古籍点校工作中,点校者实际上是在用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对于其所理解的古籍作品的原意进行的表达。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员对于相同的古籍文字内容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和选择,形成不同的表达。尤其是相对于特别熟悉相关历史以及经验特别丰富的点校人员,往往会作出与一般点校者不同的表达。

 

  古文点校作品亦因此会呈现较大差异,所以国学时代公司认为古籍点校最终会“趋同”的说法不能成立。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法院认定中华书局对《二十五史》的点校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国学时代构成对中华书局公司著作权和署名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事后中华书局以数额畸低为由提出上诉。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国学时代公司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17万元。

 

  案情回放

 

  该案始于2010年6月,中华书局发现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汉王电纸书中,收录了《二十五史》点校本,因此以汉王科技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90余万元。

 

  汉王科技辩称,该公司是从中国国学网以正版版权购买的《国学宝典》,其中包括原告诉称的作品。

 

  据介绍,《国学宝典》网络版2005年面世,是一套主要面向中文图书馆、中国文化研究机构、专业研究人员和文史爱好者的中华古籍全文资料检索系统。

 

  法院最终因汉王科技《二十五史》点校本来源合法,同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驳回了中华书局的诉讼请求。

 

  随后,中华书局再次提起诉讼,矛头直指汉王科技产品来源。人著书不断句,古籍上也没有标点;此外古籍在流传过程中会形成多种版本,文字上会出现残缺和讹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阅读古籍,需要有人对古籍施以现代标点,并对文字进行校勘,这就是所谓的古籍点校。

 

 

 

责任编辑:刘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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