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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文化的优与劣
来源:凤凰周刊 | 201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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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霍布斯描述的丛林社会中,人与人不存在关爱、信任和合作,社会完全没有组织,身处这样的社会,没有任何安全感,随时随地可能被消灭,也随时随地可能出手消灭任何人,每个人对他人都是一头野兽,每个人都是他人的敌人,整个社会处于无穷无尽的“人与人的战争”之中。应该说的是,如此恐怖的社会并非完全虚构,希腊文明之前海盗横行的地中海,中国历史记载中某些父不认子、子可杀父妻(庶)母的野蛮民族,历史上因极度饥荒发生人吃人的年代,今天某些动辄相互间痛下杀手的黑社会,那些毫无诚信商业欺诈盛行的地方,都为丛林法则所主导,都带有人与人时刻处于战争状态的特征。

 

  儒家文化对中国最大的贡献,应该说就是把中华及周围民族带出了野蛮,带进了文明。儒有时被解读为孔孟的学说,这显然是建构主义者的误解。孔子说过,他是“述而不作”的。从在孔子之前已基本成形的《诗经》、《易经》和记载了“春秋”两百余年史实的《春秋》,以及后来追记的《史记》中,可以看到,孔子在《论语》中阐释过的思想观念,几乎都能在他出生之前的政治和社会实践中找到相同、相当或相近的阐述,或者前提。孔子也以先于他五六百年的周公姬旦的继承人自居。也因此,后来儒家把道统的奠基人定为周公。

 

  从文明进化的角度看,周公的思想和制度不可能凭空而来,必然其来有自。可能是出于这种见解,儒家把儒文化的发端追溯到尧舜。然而,尧舜即使是某些被认为成功的思想与制度的发现者与建构者,也同样只能是对环境的回应。“成功”“失败”这些评价,就是环境与学说、制度互动的产物。这就是说,中华文明之所以呈现出以儒为轴的样子,固然有某些圣贤“天启式发现”的因素,但更多的,则是华夏民族千万年间难以计数的精英与平民之间的互动,在事实与理念、保守与创新、发现与被发现、选择与被选择、认同与淘汰、成功与失败之际,亿万人共同创造,缓慢积累,才形成了儒家文化。

 

  儒家文化常常被人视作中华文明的特有成果,然而如果我们把儒置于世界文明的大背景中,与其他文明成果进行比对和考察,不难发现,儒文化之所以在东亚数千年间取得巨大成功,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具有世界所有成功文明具有的某些共同特点。这些特点就是:

 

  一、对理性的推崇与对野蛮的贬斥。儒家把道德作为解决丛林社会的方案,毫无疑问是正确的,这也是古代“两河文明”、古希腊文明、基督教、佛教等文明的共同特征。虽然各文明对道德的理解和阐述有所区别,但最基本的是非善恶观念,如亲人间应当相互关爱,共享资源,而不应该独吞,邻里间应当相互帮助,不应当彼此仇恨等,在各文明间是相通的。这些最基本的自愿遵守的行为规范可称之为善良行为规范,犹如野禽毛皮里层起实质保暖作用的纤细绒毛,对于人类相互友善对待,结成社会以谋取生存,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这些积淀在文明最底部的善良行为规范,不仅构成中国,而且也是构成今天世界文明的基石。它们让人类见面时相互问候而不是横眉怒对。

 

  儒家至今还被视为优良资源,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华文明最基本的是非善恶观念保存于儒家典籍之中,是由儒家系统阐释出来或存在于其暗示之中的。在这些最基本的范式之上,儒家提出了更高更多的道德要求,特点是:其所阐释的道德是高度理性化的行为规范,要求进入社会的个人必须是高度理性的人,而非野蛮人,并把这种主张融入制度化的政治、体制化的学校与官员职责性的风教的形式中,施加于整个社会之上。这点对于把中国乃至东亚从野蛮带入文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对有强制力规则的阐释与建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因畏惧而不得不遵守的规则,我们可以称之为正当行为规则,是所有文明进入高级阶段的共同特征,虽然规则的内容各有不同。儒家,以及源生于儒后来又在儒家义理法典化过程中与儒合流的法家,在中国历史上阐发、制定了一套自我完备的规则体系,形成既可作用于亲族之内,也可适用于亲族之外的赏善罚恶的一整套法制。这对社会国家秩序与中华文明的定型无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儒家文化的核心就是规则的文化,儒家最为崇重的礼与法都是规则。如今散见于《春秋》、《尚书》、《礼记》等典籍中的周朝礼制,最后演进为以《唐律》为完整表现形式的法典。这些礼法既有宪法性规范(与惯例),也有行政性规范,还有大量刑法和社会性规范。这些系统化了的成文规则,通过外在的以暴力为后盾的法制形式,强行嵌入到个人生活中形成畏惧性的约束力,由此,破坏性的行为不获支持,受到排斥与制裁,以强制力为保障的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平秩序得以形成,中华文明获得稳定的基础,同时也在周围野蛮民族中成为榜样。

 

  三、责任政府的组建与社会的组织化。区别文明处于高级还是低级形态的另一标准,是有否出现超越部落之上的,在大规模人群和广阔地域内维持秩序的建制化的责任政府。也许远在传说中的尧舜时期之前,华夏文明中就出现了负责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法律,维护财产权,普及农业和济贫救灾,通过垄断暴力以提供公共安全的政府形态。由富于管治效率的官吏组成的政府,单一的君权,宗子继承制和高度完备的等级制命令服从体系,是人类所有社会由野蛮进化到文明都出现过的形态,这些正是儒家文化的政治性内容。

 

  四、阐释了个人生存意义。追问生命的源头和意义是宗教文明的基本特点,儒家虽然没有对彼岸世界的建构,但《大学》中的“三纲领”、“八条目”,历史记载中对立德立功立言者的褒扬,对尧舜理想人格的崇拜,与对非理性的桀纣的鄙弃,形成中华文明的信仰体系,为华夏民族提供了更高意义的生命境界与人生奋斗目标,同时也提供了必须和如何规避野蛮、下流、邪恶的带有宗教性质的教义。

 

  即使从今天我们所获得的世界文明的视角看,儒爱的“五常”也不无合理成分。“仁”与博爱大体相当,虽说儒家的“义”、“礼”是等级化的,然而,“义”在核心内涵上与必须有某种普世性原则的政治预设是相通的,“礼”在等级制度之外还包含有尊重和维护他人并进而也维护自身尊严的作用,“智”无论过去还是今天、无论中国还是全人类,都不可或缺,“信”包含有诚信、共识,是社会成员间得以合作的前提,对于稳定的任何形态的政治经济文明都是必要条件。仁义礼智信,如果摒弃其中的等级制内涵,对于平等的民主社会,大体都是崇尚良善拒绝邪恶的可用的优良资源。

 

  儒家文化确有优点,然而,它的缺陷也很多。“内圣”固然不坏,“外王”却极可能使自身凌驾于周围环境之上,因此丧失平等权利者的平等认同。儒家道德的缺陷在于,对理性的强调达到迷信和偏执的地步,没看到欲望在更深层面上的积极作用,断定人每时每刻都必须用理性来要求自身,约束自身,断定社会和国家有权处处以理性来强制每个社会成员——直至君主的几乎所有公共生活与私生活,缺乏个人自由的观念,自然的,儒家主导的秩序也就没有给自由留下太多空间。儒家的礼法,融汇了儒家义理的《唐律》中的极少部分,仍然可能适用于今天乃至未来的中国,但极大部分显然不再适用,不可能仍然作为中华的法律。儒家的大同社会理想今天看来不过是个小康社会的理想,是个相对低端的目标。

 

  儒家学说中与现代社会最为格格不入的,则是所谓的“王道三纲”。主要依靠三纲,以儒为轴心的传统中国被建构成金字塔形的等级制国家。今天看来,儒家政治和社会文化最大的不足就是对单一权力中心的高度认同和尊崇,整个儒家文明史上从未出现过对这种单一权力中心的质疑和否定。位于这个单一权力中心之下的,对其起支撑作用的,是所谓与帝王共治天下的官吏,和一系列维持这种政治体制运行的原则、观念与制度。这种金字塔形的国家社会文化,无法适应一个扁平的以平等权利为基石,由宪法来规制的民主社会。总体而言,儒家文化是产生于封闭的等级化社会的文化,其中不乏合理成分,特别是其基本的善良行为规范,仍然可能在今后的中华乃至世界文明中发挥基础作用,但其基础之上的部分,则有些与现代开放社会格格不入,如果勉强用于现代社会,则无异于削足适履。

 

 

责任编辑:刘永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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